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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5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招亿、李顺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招亿,李顺庭,杨小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164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722167,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联养,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好,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为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招亿,女,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李顺庭,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杨小燕,女,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招亿、李顺庭、杨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79元,减半收取1239.5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小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乃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