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执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贾玉龙诉赵希梅、贺红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保163号申请人:贾玉龙,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枣强镇富强北路**号。被申请人:赵希梅,女,汉族,1972年3月23日出生,现住枣强县枣强镇胡仁屯村***号。被申请人:贺红秋,男,汉族,1965年8月31日出生,现住枣强县枣强镇胡仁屯村***号。本院在受理申请人贾玉龙与被申请人赵希梅、贺红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申请人贾玉龙申请2017年6月14日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将赵希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62×××39账户已冻结738.80元,将中国银行枣强县平原西街支行100787663394CNYO账户已冻结822.34元,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银行卡业务中心6222100793031045账户已冻结1547.15元,将中国农业银行衡水分行枣强县新华西街分理处62×××11账户已冻结823.45元(轮候),将贺红秋中国农业银行衡水分行枣强县支行城关营业所62×××76账户已冻结4646.32元(轮候),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62×××20账户已冻结179.56元,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新华街营业所账户60×××73已冻结581.38元,将中国银行枣强平原西街支行100263821473CNYO账户已冻结2591.73元,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冀新支行04×××90账户已冻结9681.18元,2017年6月8日将2017冀11**民初1051号送达到枣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