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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李开荣、张斯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荣,张斯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开荣,男,生于1964年12月4日,汉族,农民,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张斯桂,男,生于1968年10月27日,汉族,农民,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李开荣与被执行人张斯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82950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开荣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兰英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黄亚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春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