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1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思信房地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与崔日健居间合同纠纷2016民初11251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思信房地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崔日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民初11251号原告:广州市思信房地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103317XJ。法定代表人:张磊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芳,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萍,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崔日健,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广州市思信房地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思信公司)与被告崔日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磊华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芳、王丽萍,被告崔日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佣金确认及支付承诺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居间服务,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同》后,须向原告支付佣金41500元。2016年8月23日,原告通过撮合张某与被告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张秀兰将其所有的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峰境园A、C、D组团C53A(翠堤一街一号)出售给被告,成交价为1397000元。当日被告向张某支付了10000元定金。至今,被告逾期未向张某支付剩余的40000元定金和办理第二笔资金1127000元的托管手续,也不积极配合张某办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根据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第3条:“若卖方或买方任何一方未能依据本合同之条款卖出或买入该房地产,则毁约方须支付经纪方40000元”,因此被告须承担违约责任。诉讼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佣金27800元,违约金是12200元。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不存在违约。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3日,案外���张某(卖方)与被告崔日健(买方)及原告思信公司(经纪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张秀兰将其所有的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峰境园A、C、D组团C53A(翠堤一街1号)出售给被告,成交价为1397000元。付款方式为定金50000元为第一部分楼款,买方须于签署本合同时向卖方一次性交纳。剩余1347000元为第二部分楼款,付款为一次性付款,具体见备注及《补充协议》。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若卖方或买方任何一方未能依据本合同之条款卖出或买入该房地产,则毁约方须支付经纪方40000元作为违约金。备注:首期款以及剩余楼款以《补充协议》为准。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另查明,2016年8月7日,被告签署《佣金确认及支付承诺书》,写明:买卖双方确认,居间方已经就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峰境园A、C、D组团C53A(翠堤一街1号)买卖一事提供了居间服务,撮合双方于2016年8月7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鉴于上述事实,承诺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后,须向居间方支付佣金27800元。同日,张某签署另一份除金额不同,其余内容均一致的《佣金确认及支付承诺书》,确认向原告支付佣金13900元。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告的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及张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原告与买卖双方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一个是被告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主要审查原、被告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佣金确认及支付承诺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提供居间服务并促成被告与张某之间买卖合同成立,被告应按约定在合同签订后向原告支付佣金中介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佣金27800元的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支付佣金的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本院依法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日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思信房地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佣金27800元及违约金(以拖欠的佣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2780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思信房地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广州市思信房地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4元,被告崔日健负担556元;财产保全费420元,由原告广州市思信房地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8元,被告崔日健负担2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耿俊人民陪审员 黄玉芬人民陪审员 徐少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