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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6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珈德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夏嘉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珈德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夏嘉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6605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珈德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何学华。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震,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佛山夏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夏华军。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珈德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夏嘉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震及被告佛山夏嘉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0251.06元;2.被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起,原告与被告便有买卖交易关系,系被告向原告购买海绵,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依照惯例,原告将货物送往被告处,由被告员工刘桃丽、迟敏等在送货单上客户签收处签名确认。至2017年2月21日,原告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金额33663元,被告的员工周月娇等在发票开具凭据购单位栏签名确认。被告于2017年4月30日已付货款3411元。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被告答辩称,经与财务对账送货单的数额没问题,但案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质量问题财务人员并不知道。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双方并未签订过书面的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海绵,被告在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上签名确认收取货物后支付相应的货款。送货单下方说明处载明,客户提货或者收货时当面验点数量,如有质量问题请于一星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逾期概不负责,谢谢合作。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原告多次向被告送货,被告的员工在原告的送货单上均签名确认收货,其中2016年3月18日的送货单上被告的员工唐任莲签名收货并注明“合格”二字。原告并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截止至2017年4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251.06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对账单等证据,结合庭审查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清楚,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原告已经向被告依约提供了相应的货物,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本案中,原、被告确认被告尚未支付的货款为30251.06元,本院予以认可。被告辩称其之所以拖欠货款,是由于原告提供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不能正常使用,故未有支付货款。但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货单,被告应当在收货后一周之内向原告提出书面的质量异议,但本案中被告并未向原告提出书面异议,其称曾经口头向原告提出过异议,但是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对被告的辩称不予认可,被告未能举证其有提出过质量异议,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不予认可。且被告辩称原告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价值为7000元左右,而被告实际拖欠的货款总额为30251.06元,即使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也应当将合格的货物的对应货款支付给原告。被告的抗辩理据不足,不予采纳。由于被告收取货物后未有依约支付对应的货款,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30251.06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后仍未有支付拖欠的货款,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由于双方并未对逾期利息的收取标准进行约定,本院依法酌情确定逾期利息的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夏嘉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珈德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251.0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7年5月4日起以30251.0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8.14元,财产保全费322.51元,合计600.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夏嘉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成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致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