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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异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郑慧娜、郑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慧娜,郑萌,郑玉,芦耐妞,尚全利,杨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异4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郑慧娜,女,汉族。异议人(被执行人):郑萌,男,汉族。异议人(被执行人):郑玉,男,汉族。异议人(被执行人):芦耐妞,女,汉族。四异议人委托代理人:郑银峰。申请执行人:尚全利,男,汉族。被执行人:杨俊霞(原名郑松梅),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尚全利诉杨俊霞、郑萌、郑慧娜、郑玉、芦耐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郑萌、郑慧娜、郑玉、芦耐妞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四异议人称,一、被继承人郑来军未留下任何遗产可供执行,郑来军配偶杨俊霞名下唯一一套住房已被另案查封,不足清偿另案全部款项;二、异议人确实没有继承被继承人郑来军遗产。2015年4月3日,异议人均已书面声明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三、本案判决异议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本身就是错误的,再者,判决未明确遗产范围。综上,异议人未继承被执行人任何遗产,执行法院却于2016年5月20日向包括四异议人在内的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三日内将所欠款共计520000元送交新密市人民法院。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后执行法院于2017年6月3日以(2016)豫0183执1029号执行裁定以650000元限额冻结了异议人郑萌、郑慧娜、郑玉银行存款。故,请求执行法院依法撤销(2016)豫0183执1029号执行通知书、(2016)豫0183执1029号执行裁定书,并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同时要求撤销四异议人的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尚全利答辩称,被继承人郑来军至少有两辆车,具体车牌号记不清,其他遗产不清楚。经查明,尚全利诉杨俊霞、郑萌、郑慧娜、郑玉、芦耐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俊霞对被继承人郑来军欠原告尚全利的5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承担清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郑萌、郑慧娜、郑玉、芦耐妞应在继承被继承人郑来军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均未履行其义务,尚全利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5月20日向包括四异议人在内的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三日内将所欠款共计520000元送交新密市人民法院。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该通知书由他人代收。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豫0183执10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俊霞、郑萌、郑慧娜、郑玉、芦耐妞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院于2017年6月3日以上述裁定冻结了异议人郑萌、郑慧娜、郑玉多个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另查明,四异议人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法院提交了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该声明提及被继承人遗产有位于新密市矿区办事处新岗路13号院5号楼1单元6楼西户房产及豫A003**雷卡萨斯轿车一辆、豫AKE0**北京现代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应当严格依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本案中,本案据以执行的依据(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郑萌、郑慧娜、郑玉、芦耐妞应在继承被继承人郑来军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在未查明遗产范围,亦无证据证明异议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属被继承的遗产的情况下,便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包括四异议人在内的五被执行人不区分责任的共同偿还65万元欠款属明显不当,对异议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属明显不当。关于失信名单问题,不属于执行裁定事项,应通过其他途径寻求解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6)豫0183执1029号执行通知书;二、撤销(2016)豫0183执1029号执行裁定书;三、解除本案对异议人郑萌、郑慧娜、郑玉银行存款的冻结;四、驳回异议人郑萌、郑慧娜、郑玉、芦耐妞的其他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冠甫审判员  李圣洁审判员  梁会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兆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