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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行申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钟丽芬、陈晓舟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钟丽芬,陈晓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王剑虹,张琳琳,丁伟刚,曹华,陈汉涛,黄成友,魏斌,司马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申15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丽芬,女,195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晓舟,女,1959年6月5日出生,香港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1018519700。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吉祥路**号。法定代表人:彭高峰,主任。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剑虹,女,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琳琳,女,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丁伟刚,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曹华,女,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陈汉涛,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黄成友,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魏斌,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司马思文,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再审申请人钟丽芬、陈晓舟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行终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钟丽芬、陈晓舟申请再审称:一、王剑虹、张琳琳、丁伟刚、曹华、陈汉涛、黄成友、魏斌、司马思文(下称王剑虹等人)拟在广州市荔湾区河沙路珠岛花园138号长乐街15号住宅楼加建电梯,但因15号楼房内未预留电梯位置,故拟加建的电梯间需设置于15号楼房楼梯出口外的公共通道上。该电梯间已经明显超出15号楼房的专有部分范围,属于长乐街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楼房同一用地范围的公共区域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征询同一用地范围内其他共用地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在审查王剑虹等人的申请时未对其他共用地业主是否同意加建电梯进行核查,其作出的穗规建证[2014]207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应予撤销。二、《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属于地方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在行政诉讼中仅可参照适用,不能直接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该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所述的情况应是特指拟加建电梯属于分单元加建且电梯间位于所在单元范围内的情形,而本案加建电梯所在位置已经超越15号楼房单元的范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规定由同一用地范围内所有业主投票决定。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未依照《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审查本案加建电梯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规范和标准,导致拟加建电梯位置与大楼出入口绿化带之间的通道宽度不足1.5米,不符合消防疏散要求,故其作出的规划许可违反法定程序。综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作出的穗规建证[2014]207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予撤销,原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驳回钟丽芬、陈晓舟的诉讼请求不当。请求依法对本案予以再审,撤销原二审判决和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本院认为:本案案情表明,钟丽芬、陈晓舟分别是广州市荔湾区河沙路珠岛花园138号长乐街15号楼房101、102房的权属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作出的被诉穗规建证[2014]207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加建电梯的位置为长乐街15号楼房;长乐街1号、3号、5号、7号、11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楼房位于同一用地范围内,而15号楼房与1号、3号、5号、7号、11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楼房是不同的单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作出被诉加建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否应征询同一用地范围内所有业主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二)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但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执行。既有住宅分单元增设电梯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该单元独立计算。”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依照上述规定,虽然长乐街1号、3号、5号、7号、11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楼房位于同一用地范围内,但由于15号楼房与1号、3号、5号、7号、11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楼房是不同的单元,因此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应以15号楼房作为独立的单元计算。本案现有证据显示,长乐街15号楼房加建电梯工程符合该单元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的条件,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在审查该情况后作出涉案加建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符合前述规定。原一审法院以涉案加建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征询同一用地范围内所有业主的意见为由撤销该许可行为,属适用法律不当;原二审法院以上述规定作为审查被诉许可行为的法律适用依据并予改判,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钟丽芬、陈晓舟申请再审称《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中第三条第三款所述的情况应是特指拟加建电梯属于分单元加建且电梯间位于所在单元范围内的情形,本案加建电梯所在位置已经超越15号楼房单元的范围,应征询同一用地范围内其他共用地业主的意见,且违反法定程序等,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综上,钟丽芬、陈晓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丽芬、陈晓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秦红梅审判员  方丽达审判员  付庆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