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5民初10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唐山海港盛世烟酒茶商行与赵国军、赵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海港盛世烟酒茶商行,赵国军,赵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25民初10122号原告:唐山海港盛世烟酒茶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盛世景苑小区11号底商。经营者:王涛,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被告:赵国军,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国投中煤同煤京唐港口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赵爽,女,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唐山港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原告唐山海港盛世烟酒茶商行与被告赵国军、赵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海港盛世烟酒茶商行经营者王涛、被告赵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国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山海港盛世烟酒茶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货款1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系唐山海港盛世烟酒茶商行经营人。被告赵国军经常从原告处购买商品,后因经济困难,两被告从原告处赊欠商品1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相关欠据。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被告赵爽辩称,我根本不认识原告,也不是朋友。赵国军从原告处拿的所有东西,我都不知道,他所拿的东西也没有用在我们家里人身上。我和赵国军分居半年多,他之前告诉我,他在外面赌博欠外人钱,把我们住的房子都抵押给别人,现在我还欠亲戚外债20余万元。赵国军好几个月不回家,也联系不上他本人,我们俩也一直在闹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被告赵国军陆续从原告处购买烟酒等物品,共计120400元。购货后,被告赵国军陆续还款20400元,剩余10000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销货清单、证人证言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海港盛世烟酒茶商行与被告赵国军以口头形式订立了买卖合同,原告已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赵国军应当给付全部货款。被告赵国军未依约全额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给付剩余货款100000元。被告赵国军与被告赵爽系夫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赵爽虽辩称对赵国军购买商品事宜不知情,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债务为被告赵国军的个人债务,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物品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被告赵爽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国军、赵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海港盛世烟酒茶商行货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赵国军、赵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