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中虎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122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中虎,男,户籍地荆州市荆州区。2012年10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二个月,2013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15日被羁押,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1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中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中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王中虎伙同多名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酒后闹事,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王中虎持塑料箱将酒吧音乐台价值2250元的CD打碟机砸坏,并对酒吧的工作人员张某1实施殴打,致张轻微伤。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中虎醉酒后随意殴打他人,又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中虎醉酒后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中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中虎在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中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王中虎伙同多名同案人在本市白云区酒后闹事,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王中虎持塑料箱将酒吧音乐台价值2250元的CD打碟机砸坏,并对酒吧的工作人员张某1实施殴打,致张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害人张某1、潘某的陈述,证人丘某、文某、唐某、罗某、张某2、��某的证言,被告人王中虎的供述,辨认材料,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涉案物品的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书,王中虎的前科材料、身份材料及到案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中虎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随意殴打他人,又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中虎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中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院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中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简伟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黄妙思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