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薛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10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兴街东侧。被执行人:薛辉,男,汉族,1987年7月3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薛辉民间借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薛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初1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晓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