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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执3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蔡建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3376号被执行人蔡建清。被执行人蔡建清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2014)淮刑初字第008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3000元。根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能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能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能实际执行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这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淮刑初字第0080号刑事判决书罚金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徐燕红审判员 杨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国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