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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乌海市钧博工贸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钢集团张家口有限公司,乌海市钧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384号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张家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二路新天地小区14幢4006号。法定代表人:金镝,总经理。被执行人:乌海市钧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卧龙岗收费站北辉腾洗煤厂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永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芳,女,乌海市钧博工贸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中钢集团张家口有限公司与乌海市钧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钧博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乌海钧博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乌海钧博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乌海钧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李小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