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周刚与周义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刚,周义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890号原告:周刚,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张辉,泗县刘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义石,男,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刚与被告周义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刚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义石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刚撤回对被告周义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周刚负担。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仇典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