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刑更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陶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更184号罪犯陶金,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一四年二月十五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咸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金犯集资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执行至二0二九年十二月七日止),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七年六月六日以罪犯陶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陶金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5个。本院认为,罪犯陶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金融诈骗类犯罪,且财产刑未完全履行,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九年六月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养季审 判 员 刘勇东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祁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