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立英与蒋孝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立英,蒋孝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105号原告:谢立英,女,汉族,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蒋孝杰,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身份证号未提供。原告谢立英与被告蒋孝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谢立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立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