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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立英与蒋孝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立英,蒋孝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105号原告:谢立英,女,汉族,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蒋孝杰,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身份证号未提供。原告谢立英与被告蒋孝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谢立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立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