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冯玄与樊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玄,樊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2民初704号原告冯玄,,1946年8月24日,农民,地址:托县。被告樊茂,75岁,农民,地址:托县。本院在审理冯玄诉樊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免收。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