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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冯玄与樊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玄,樊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2民初704号原告冯玄,,1946年8月24日,农民,地址:托县。被告樊茂,75岁,农民,地址:托县。本院在审理冯玄诉樊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免收。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