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吴中卫与马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中卫,马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842号原告:吴中卫,男,1973年8月6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丹,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中卫与被告马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吴中卫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中卫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中卫撤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原告吴中卫负担。审 判 长 邹国宝审 判 员 李晓庆人民陪审员 秦平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沛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