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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吴中卫与马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中卫,马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842号原告:吴中卫,男,1973年8月6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丹,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中卫与被告马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吴中卫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中卫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中卫撤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原告吴中卫负担。审 判 长  邹国宝审 判 员  李晓庆人民陪审员  秦平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沛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