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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合肥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蔡树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568号原告:合肥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30278926(1-1)。法定代表人:陈冬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霄鹏,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树珍,女,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55元,减半收取1477.5元,由原告合肥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晓琦人民陪审员  徐 晖人民陪审员  刘腊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