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24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汪清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朴明善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清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朴明善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578号原告汪清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位于汪清县汪清镇汪清街东103号。法定代表人杨威,董事长。被告朴明善,女,1965年9月28日生,朝鲜族,现住汪清县天桥岭林业局。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清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朴明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清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清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清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汪清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维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文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