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7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会平、李哲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平,李哲堂,石家庄市冠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9号申请执行人李会平,女,汉族,1987年11月3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申请执行人李哲堂,男,汉族,1947年12月18日出生,住所地矿区。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冠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财富大厦B座3-302室。法定代表人:吴继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会平、李哲堂与石家庄市冠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即(2015)矿民二初字第0008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并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郭立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矿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