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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民初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2民初第1470号原告何某,女,生于1961年9月1日,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陈某,男,生于1962年6月13日,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2016年8月18日,被告陈某以有急事需要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月息5%。原告自2017年2月起即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息。被告陈某辩称,借款数额及利息约定均属实,没有异议,但已经偿还了半年利息,而且借款利率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现在由于经济紧张,暂无能力偿还,如果情况好转,一定及时还清。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系熟人关系。2016年8月18日,被告陈某以周转为由,向原告何某借款6万元,约定借��期限为半年,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5%计息。被告陈某向原告何某出具了借条。此后,被告陈某一直按照借条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7年2月18日。期满后,原告何某曾数次催讨,被告陈某一直未还。原告何某遂于2017年5月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等载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借原告何某6万元,有借据为证,被告陈某亦认可,应予以认定。原告何某要求被告偿还本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条据中约定月息5%,明显超出法律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陈某关于扣减已支付利息的答辩,原告何某在庭审中认可该事实,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何某偿还借款6万元;二、被告陈某同时应支付原告何某借款利息(从2017年2月18日起计息,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诉讼保全费用610元,合计1260元,由被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