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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7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彬、蔡红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彬,蔡红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5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彬,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红昌,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上诉人李彬与上诉人蔡红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2016)豫0122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李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蔡红昌以服从原判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蔡红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蔡红昌撤回上诉,李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李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准许蔡红昌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蔡红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40元,减半收取3420元,由李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贵斌审判员  张 红审判员  王宏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