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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康礼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礼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946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康礼言,女,197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岚皋县。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康礼言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太刑二初字第0014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人康礼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康礼言未按本院(2017)苏0585执946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康礼言银行存款2000元(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白塔镇营业所,账号:62×××80)至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账号:32×××3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