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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与南和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南和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009号原告: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住所地南和县和阳镇东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5560657660。负责人:南春明,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艳辉,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系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销售科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南和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南和县城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107471291T。法定代表人:王大相,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与被告南和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计1265元,由原告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轻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