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支付平与衡肖南、周凤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付平,衡肖南,周凤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883号原告:支付平,男,1970年6月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新平,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衡肖南,男,198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衡五妮,男,1962年12月10日,汉族,住内黄县。系被告衡肖南之叔叔。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伟,男,1971年8月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周凤雷,男,198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平,男,197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汤阴县,干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安阳市人民大道55号。法定代表人:吕红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新,高雅超,河南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支付平与被告衡肖南、周凤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支付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付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支付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国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卫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