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北海市汇元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家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汇元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家贵,覃兆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527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汇元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四川路西九洲城小区D2幢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廖元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家贵,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被执行人覃兆力,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汇元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家贵、覃兆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覃兆力名下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净瓶路6号67栋601室房屋及陈家贵名下的位于北海市贵州路西银苑小区19幢4号房屋,因上述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黄振锋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