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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郝国强、周海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国强,周海新,高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郝国强,男,1981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周海新,男,1987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高美静,女,1986年1月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郝国强与被执行人周海新、高美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8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8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287元,由被执行人高美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顺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