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宋立娜诉被告吴云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娜,吴云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098号原告:宋立娜,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九井镇育民村*组,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顺,内蒙古达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云峰,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安局家属楼***号,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义良,黑龙江肖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立娜诉被告吴云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宋立娜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立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立娜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宋立娜负担。审判员 唐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