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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宋立娜诉被告吴云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娜,吴云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098号原告:宋立娜,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九井镇育民村*组,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顺,内蒙古达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云峰,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安局家属楼***号,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义良,黑龙江肖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立娜诉被告吴云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宋立娜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立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立娜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宋立娜负担。审判员 唐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