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栖执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宝忠、黄贤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忠,黄贤良,李培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926号申请执行人刘宝忠,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黄贤良,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李培胜,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刘宝忠与黄贤良、李培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栖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栖民一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刘晓坤审判员 顾进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春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