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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执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宝忠、黄贤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忠,黄贤良,李培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926号申请执行人刘宝忠,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黄贤良,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李培胜,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刘宝忠与黄贤良、李培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栖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栖民一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刘晓坤审判员  顾进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春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