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刑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镇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镇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刑终55号原公诉机关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镇涛,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饶平县。2016年10月31日因吸毒成瘾被饶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饶平县人民法院审理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镇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粤5122刑初2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镇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镇涛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镇涛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镇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镇涛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镇涛撤回上诉。饶平县人民法院(2017)粤5122刑初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钟彪审 判 员 庄利民代理审判员 张思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伟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