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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执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宜都市国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都市国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都市国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五宜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裴芝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97号。法定代表人史启贵,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宜都市国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经倒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宜都市国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