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3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戴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戴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3872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48号创业广场B705室。负责人:王有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瑞,男,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戴君,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告戴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6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028元。审 判 长 ���贺雪涛人民陪审员 杨 铜 川人民陪审员 张 居 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