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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文和与被执行人黄锋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和,黄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文和,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执行人:黄锋,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王文和与黄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27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文和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锋给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用3720元,共计16.372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356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黄锋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江西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及金溪县房管局、金溪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黄锋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黄锋名下有银行存款20052元,无车辆,虽有房屋,但在他案中已被查封。2017年1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黄锋在金溪县农商银行的存款20052元扣划,在扣除152元执行费后将199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文和。另查明,被执行人黄锋系金溪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员工,每月享有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3462元。2017年1月11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自2017年2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黄锋在金溪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享有的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2400元。3.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黄锋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罚款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黄锋罚款3000元,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全球审判员  王爱平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桂明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