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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刑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宏君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宏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刑终82号抗诉机关中江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李宏君,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曾任中共XX县XX镇纪委副书记、副镇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中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宏君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5)中江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宏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李宏君尚未追缴到案的违法所得款69.2万元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宣判后,原公诉机关以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丽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宏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江县人民法院(2015)中江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中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青加彬审判员  王 婧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旌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