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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婉娥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婉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8刑初19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婉娥,女,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石狮市,现住平和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7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婉娥被控故意伤害一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5日以平检公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家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婉娥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陈婉娥夫妇与被害人黄某夫妇(双方系妯娌关系)在平和县山格镇白某合成氨厂附近的农田里,因田地纠纷发生肢体冲突。期间,陈婉娥咬断黄某的右手小拇指。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的右手小指末节指骨离断,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7年3月9日,陈婉娥与黄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取得黄某的谅解。2017年3月17日,陈婉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平和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陈婉娥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婉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户籍证明,平和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治安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何某1、何某2、何某3、林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婉娥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陈婉娥案发后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陈婉娥归案后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且又有自首情节,依法可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陈婉娥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婉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赖贤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夏榕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