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立坤与王贵金、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坤,王贵金,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1313号原告:陈立坤,男,1961年6月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白旗镇。被告:王贵金,男,1982年3月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高家店镇。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董事长。被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表人:屠玉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坤与被告王贵金、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坤将诉讼标的额降低并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晓东审判员 刘 冰审判员 李冬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