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绍平与被告陈则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平,陈则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1028号原告:陈绍平,男,1955年11月30日出生,湖北省通山县人。被告:陈则利,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绍平与被告陈则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绍平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陈绍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绍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定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清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