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山东三力美泰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明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三力美泰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明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1636号申请人:山东三力美泰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明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原告山东三力美泰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明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三力美泰液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诉讼保全费820元,由原告山东三力美泰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伟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