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某1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民初1447号原告:杨某1,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英,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78年7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被告表弟),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杨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依法判令婚生子杨某2、婚生女杨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夫妻共同债务;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在高碑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结婚证丢失,登记具体日期记忆模糊),婚后育有一子,名杨某2,××××年××月××日出生,一女名杨某3,××××年××月××日出生。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性格偏激,经常疑神疑鬼,怀疑原告出轨,且时常以跳楼、喝药等行为威胁原告,两人性格严重不和,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特根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辩称,我坚决不离婚。我们大儿子正在读高中,正处于青春期,每次我跟他谈这事,他都情绪激动,现在性格也变得内向,我女儿也希望见到爸爸,为了两个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我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2,××××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3均在被告处生活。以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双方多因琐事发生矛盾,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尚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