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伟、蔡雪红与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蔡雪红,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91民初1720号原告:李伟,男,1983年6月1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蔡雪红,女,198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孝,男,1956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被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59681526G,住所地淮安市水岸名宅4号楼14号1-2室。法定代表人:高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劲松,该公司员工。原告李伟、蔡雪红诉被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家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蔡红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伟、蔡雪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孝,被告爱家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劲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伟、蔡雪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李伟、蔡雪红装修金2000元及装修工人出入证办理费100元。被告爱家物业辩称:被告收取原告的装修押金及办证费是事实,但由于被告于2011年11月1日退出小区时,已将该笔款移交给小区的开发商淮安美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月季花园小区F1幢业主。2011年9月15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了装修押金2000元以及装修工人出入证的办理费100元。被告爱家物业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被告于2011年11月1日合同到期后退出小区服务,原告向被告要求退还装修押金和办证费2100元未果,诉来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另查明,原告的月季花园小区F1幢房屋至今未装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以及有被告爱家物业盖过章的收据载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在月季花园小区物业服务期间,收取原告房屋装修的押金以及装修工人出入证办理费共计2100元,因原告的月季花园小区F1幢房屋一直未装修,被告没有将该押金返还原告,被告在该小区服务合同到期后,理应将该款退还原告,庭审中,被告抗辩已将该款项移交给月季花园的开发商,但未能提供移交该款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装修押金及办证费21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伟、蔡雪红返还装修押金及出入证办理费合计2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蔡红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