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军、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山东史泰诺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杨宓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309号申请人:赵军,女,1990年7月20日,汉族,住聊城市城市。被申请人: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经济开发区(先峰路东首路南)。法定代表人:刘新利,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史泰诺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东兴街664号法定代表人:宋新华,总经理。被申请人:杨宓鸿,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经济开发区(先峰路东首路南)。申请人赵军与被申请人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山东史泰诺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杨宓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民初4073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山东史泰诺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杨宓鸿银行存款45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云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