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03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岭东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岭东区水库四友居饭店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岭东分局,岭东区水库四友居饭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3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岭东分局,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东矿路83号。单位负责人吕慧琪,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岭东区水库四友居饭店,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二站38委。法定代表人赵士彬,系该饭店业主。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岭东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岭东区水库四友居饭店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岭东分局作出双土资征字[2016]第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认为,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对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岭东分局作出双土资征字[2016]第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孙功弟审判员  宋丰海审判员  司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