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梅子与河南天汇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梅子,河南天汇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31号申请人孙梅子,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河南天汇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卿,系该公司经理。关于孙梅子诉河南天汇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28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天汇药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梅子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河南天汇药业有限公司因为他人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其所有资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正在等待处理,2017年6月12日申请人孙梅子同意暂于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孙梅子申请执行河南天汇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爱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