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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5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与李春晓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李春晓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319号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城东热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229401027271A。法定代表人安俊峰,所长。委托代理人耿良永,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史海阔,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职工。被告李春晓,女,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与被告李春晓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园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