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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江彦朵与滑县老庙忠盛百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彦朵,滑县老庙忠盛百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3578号原告江彦朵,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滑县老庙忠盛百货,经营者张茂忠;张茂忠,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江彦朵与被告滑县老庙忠盛百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彦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滑县老庙忠盛百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彦朵诉称:2016年4月开始,原告给被告供货,被告以资金紧张没有结账,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货款,2017年2月28日被告没有通知任何商户的情况下关门停业。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3169元。被告滑县老庙忠盛百货缺席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滑县老庙忠盛百货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系被告张茂忠,2016年开始,原告给被告供货,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169元,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没有为原告结账,2017年2月28日,被告滑县老庙忠盛百货无故关门歇业,至今未偿还原告货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据及原告的部分庭审陈述为证,上述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购买原告的货物未付款,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货款3169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为证,足以证实原被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这一事实。现原告诉请被告滑县老庙忠盛百货支付下欠的货款316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滑县老庙忠盛百货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江彦朵货款人民币316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滑县老庙忠盛百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