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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郑钧杰、陈小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钧杰,陈小丽,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789号申请执行人:郑钧杰,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陈小丽,女,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遂溪县。被执行人: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230号之一居上东旺阁1栋12楼5.6.7.8号。负责人:张和平,该公司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郑钧杰、陈小丽与被执行人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82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钧杰、陈小丽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1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82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