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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与陈崇玖、陈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陈崇玖,陈龙,胡文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805号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江津西路468号。负责人:万立松,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浩,该行员工。被告:陈崇玖,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华,公安县麻豪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龙,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告:胡文华,男,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与被告陈崇玖、被告陈龙、被告胡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852元,减半收取4926元,由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杜振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薇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