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熊柏林与平昌县平惠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686号起诉人熊柏林。2017年6月15日,本院收到熊柏林的起诉状。起诉人熊柏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平昌县平惠大药房返还购买辽宁蚁力神、十鞭鹿茸肾宝货款2780元。2、依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平昌县平惠大药房十倍赔偿27800元。3在平昌县平惠大药房店内张贴广告向消费者道歉。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0日起诉人熊柏林在平昌县平惠大药房购买了辽宁蚁力神、十鞭鹿茸肾宝后发现前述产品五五食品生产许可证编码、五生产者联系方式,误导消费者,该产品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起诉被告平昌县平惠大药房,但起诉人向法院提供的平昌县平惠大药房的企业信息显示平昌县平惠大药房已经依法注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熊柏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柏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