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肖景绵与杨其东、徐树荣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景绵,陈其东,徐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882执271号申请执行人肖景绵,男,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陈其东,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树荣,女,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景绵与被执行人陈其东、徐树荣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其东、徐树荣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博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生审判员 曹洪军审判员 董佳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房 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