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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6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海诉被告陈治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海,陈治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6民初390号原告:王永海,男,62岁。被告:陈治敏,男,5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海与被告陈治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海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永海负担。审判员 崔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美玲 微信公众号“”